推薦優秀團員為黨的發展對象工作
(試行)條例
一、總則
第一條 推薦優秀團員為黨的發展對象,是黨賦予共青團組織的一項光榮任務,是共青團發揮黨的助手和后備軍作用的重要方面,是團章規定的基層團組織的任務之一。
第二條 推薦優秀團員入黨工作,是我校共青團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。推優工作開展情況是對基層團組織工作實績考評的一個重要方面。
第三條 從學校黨建工作的特點和實際出發,要把團組織推優工作作為學生、教工黨員發展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環節,推優工作中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,積極推薦已經成熟了的共青團員。
二、推薦范圍
第四條 凡組織關系隸屬我校的共青團員,青年教職工申請入黨半年以上者,均可推薦。
第五條 推薦對象須是學期或學年度優秀團員,或在班級中學習成績優秀,表現突出的共青團員。
第六條 團干部或在團活動中表現突出并取得優異成績的骨干團員,在具備條件時,可優先向黨組織推薦列為入黨積極分子。
三、推薦要求
第七條 推薦的對象必須是自己所屬范圍內積極要求加入組織,并具備入黨積極分子條件(學習成績在班級前15名,表現突出,高一年滿16周歲,高二年滿17周歲者)或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在35周歲(含35周歲)以下的優秀教工團員。
第八條 團員入黨一般應經團支部推薦,真正使各團支部成為“推優”工作的主渠道。
第九條 團組織推薦對象已列入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且考察時間滿一年的,可推薦為發展對象;未列入發展對象的積極分子,可推薦為入黨的積極分子。
四、推薦程序
第十條 各團支部要嚴格按照黨員標準認真搞好推薦工作。具體步驟是:召開團員大會,支部介紹申請入黨的團員情況,團員進行民主評價,提出推薦對象;支部在對推薦對象進行認真考察的基礎上確定推薦名單,填寫《入黨積極分子推薦表》,報學校團委審查后,再報黨支部審定。
第十二條 團委接到《推薦表》后,要對被推人及時考察,對被推薦為發展對象已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,向黨組織匯報及時把他們吸收到黨內;對暫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繼續培養,對被推薦為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已具備積極分子條件的,黨組織應列為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,并指定1到2名正式黨員做其培養聯系人;對不符合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條件的,也要及時向黨支部通報情況,以便加強對被推薦人的幫助教育。
五、推薦時間
第十三條 一般每學期推薦一次,有表現突出的,可隨時推薦。
六、其它
第十四條 學校團委須建立推優工作檔案,并將推優工作情況及時向上級組織匯報。
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頒發之日起執行,由校團委負責解釋。
共青團定西一中委員會
2012年12月

